(“法眼看物业”第七期)物业单方提高物业费业主可拒交吗
时间:2011.08.31 来源:市物协
物业单方提高物业费业主可拒交吗
本报“法眼看物业”栏目上周接听电话46个,有45名读者登录微博,咨询与物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应读者要求,本期解答物业服务公司单方面提高物业费的问题。
市民咨询:2009年3月,业主王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在一小区购得一处住房。此后,该公司的物业公司按每平方米1元的价格收取物业费,一直至2010年12月。2011年1月起,物业公司告知住户2011年度的物业费将提高至每平方米2元。王先生以物业公司擅自提价为由,只同意按原标准交纳物业费,双方争执不下,王先生开始拒交物业费。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答复:物业公司应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正确履行物业管理职责,依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收取费用。如果需要改变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应与业主充分协商。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与业主委员会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进行。不得单方面改变物业管理合同条款,更无权擅自提高物业管理费,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业主也有权拒绝交纳增加的物业管理费。本案中,王先生与物业公司签订购房协议后,物业管理一直由物业公司负责,双方之间形成了物业管理与服务的合同关系。在物业公司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后,王先生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但物业公司未与业主协商便擅自提高物业管理费,也未能提供合理、充分的依据,王先生有权拒绝交纳增加的物业管理费,物业费仍应按照每平方米1元的价格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