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宣传行业 研究行业 引导行业 服务行业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

(经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简称:“济南市物协”。英文名称:“THE TRADE ASSOCIATION OF JINAN PROPERTY MANAGEMENT”,缩写:“TAJPM”。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济南市行政区划内与物业管理行业有关的企业、社会团体、业主委员会依照法规和政策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培育发展济南市物业管理市场;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宣传行业、研究行业、引导行业、服务行业,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国共产党济南市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济南市历下区173号历山名郡B座北4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参与物业管理行业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等研究制定,开展诚信管理和从业人员水平评价。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建立物业管理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规行约,协助政府部门搞好行业诚信档案制度建设,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推动物业管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三)掌握济南市物业管理市场的基本情况,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对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的办法。

(四)为会员单位的管理和发展提供服务,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提供经济信息、法律、培训等咨询服务;组织开展物业管理培训,开展行业技能竞赛。

(五)推动行业内外联合,加强与物业管理同行的合作,组织研讨会,促进学术、技术交流。

(六)建立物业管理质量评价和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物业管理质量评价、纠纷调解中的专业优势,积极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维护行业市场秩序。

(七)开展行业宣传工作,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提高社会公众物业管理意识,维护行业声誉。主办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为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服务。   

(八)推动行业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团体标准,开展团体标准推广和企业标准化评价工作。

(九)提供物业管理领域相关技术、管理、政策等咨询服务。

(十)承接政府管理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开展协会宗旨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有良好的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

(五)会员应是从事物业管理及物业管理相关行业的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二)经理事会授权本协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秘书处应当建立会员名册。会员名册记载事项与会员证书上列举事项一致。会员有名册记载内容变更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秘书处。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协会组织活动的参与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反映会员服务诉求;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协助本协会开展行业发展研究、统计调查、团体标准制定和实施等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主动申请退会的;

(二)1年以上无故未缴纳会费的;

(三)2年以上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

(四)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会员代表产生和罢免办法;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的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协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协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高级顾问。

(一)任期届满不再任职的会长可聘为名誉会长,任期届满不再任职的副会长可聘为名誉副会长,聘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二)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高级顾问,聘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常务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总数一般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且最多不得超过20人,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

(三)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协会秘书长实行聘任制,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秘书处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并组织实施;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协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协会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协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本协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诚、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会长会议,并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四)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整;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四十条 本协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分支机构是本协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协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名称不得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容易与各类法人组织相混淆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协会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单位考核办法》《会费缴纳标准和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协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条 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需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协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协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协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条 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协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一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4年1月20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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