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物业”第八期)楼顶搭建房屋侵害别人权利吗
时间:2011.08.31 来源:市物协
楼顶搭建房屋侵害别人权利吗
本报“法眼看物业”栏目上周接听电话39个,有53名读者登录微博,咨询与物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应读者要求,本期解答小区内搭建房屋问题。
市民咨询:周某与某小区开发商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某高层住宅顶层跃式房屋一套。入住后,周某未经物业公司及相关业主同意,利用其顶层与平台联为一体的方便,私自将房屋西侧楼顶平台封闭,由其单独使用。物业公司要求周某停止违法搭建行为,周某未予理睬,并辩称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曾口头承诺平台赠送给顶层业主无偿使用,买房时顶层比其他楼层价格高的原因就包含了使用平台的对价。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答复:业主周某的行为妨碍了其他业主对顶层平台的使用及物业服务公司对房屋的管理,应予拆除。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屋顶平台作为该楼的公用部位,该楼的任何业主均有权在不妨碍其他业主的情况下使用,开发商无权将属于该楼全体业主的楼顶平台单独赠与某一业主或约定由其单独使用。因此,即使业主在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赠送楼顶平台,也会因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属于无效条款。同时,部分楼顶平台也是电梯、避雷等公用设施的安装地,周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其他业主对公用平台的使用,也妨碍了物业公司对部分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因此,周某的行为侵害了其他业主的权利,也妨碍了物业公司对小区的物业服务,依法应当予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