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物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出租停车位牟利,判了!
时间:2024.07.08
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
韶山某房产公司委托某物业公司对一小区进行物业服务,双方约定未出售车位的租金收益各占50%。2021年3月至2022年5月,该物业公司项目经理陈某与秩序主管李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向小区业主出租地下车库停车位以及杂物间,所得租赁费用由两人瓜分。经查,两人共同侵占98700元,陈某、李某分别单独侵占34508.7元、13200元。2022年8月,陈某、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李某身为某物业公司项目经理、秩序主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收取车位租赁费、物业用房租赁费等,占为己有,侵害了某物业公司与韶山某房产公司的利益,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陈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均是主犯,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经被害单位许可积极向业主退赃,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陈某、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再犯罪危险,可以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两被告人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抗诉,陈某、李某均未上诉,并已向被害单位退赔及缴纳罚金。近年来,不少公司、企业职务侵占犯罪频发,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司、企业的利益,不利于营商环境的发展,也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公司、企业来说,既要全面加强员工业务、法律、职业道德素质的培养,又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同时还需切实关注员工利益保护以及企业利益保障。对于员工来说,要提高专业素养、遵守法律规定、避免侥幸心理,预防自己陷入职务侵占的风险。本案中,两人身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财物,严重损害了公司合法权益,对公司制度管理、监督机制造成了极大的不利影响,最终受到法律惩罚。任何职业从业人员都应遵守法律法规,牢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不可心存侥幸、妄想不劳而获,一旦铤而走险、触犯法律底线,必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