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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收受这些可能构成犯罪!

时间:2024.03.07

业委会成员(包括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其他管理人员)利用招投标选聘物业企业,或是利用掌管支配小区共有财物,选取小区共有财物(例如门面、广告等)的承租人的权利,以收取不法商人的财物或者回扣、好处费等方式为不法商人谋取利益,损害小区业主的利益的行为,或将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情重现

2013年上半年,在重庆市江北区某小区进行物管公司竞标过程中,江某某利用其担任业委会主任,负责业委会日常事务的职权,帮助雷某、牟某经营的辉洲物业公司中标,并于2013年4月18日收受雷某、牟某给予的好处费18万元。


2013年7月至2016年7月,江某某在辉洲物业公司经营该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期间,利用其担任业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以邓某、李某的名义与辉洲物业公司签订协议,每月以“物业顾问费”“广告收益”等名义收取辉洲物业公司雷某等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760350.2元。


法院判决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8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2013年3月被告人江某某当选为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以来,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物业管理公司的好处费,并对全体业主的经济利益进行侵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江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0元

普法时间

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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