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外墙上私开门窗,物业有权要求恢复吗?
时间:2023.06.02
益阳一住宅小区业主未经允许
在其房屋外墙上私自开设门窗
被该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院
近日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法院判决
法官说法
住宅小区建筑物的外墙属于建筑物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业主不得单独使用或占有外墙,不能在外墙设置物品或者加以利用,禁止对外墙擅自改变颜色、图案、改动等,业主也不得随意搭建、装置某种凸出设施设备,比如防盗窗、防晒棚等,以影响整栋建筑物的美观。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在本案中业主邓某在外墙私自开设门窗,就是对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侵犯。邓某作为小区的业主,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小区物业管理公约。小区物业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小区管理公约要求邓某限期整改、恢复原状是行使物业管理职责的体现,其举动应予支持和肯定。
另外,需要补充说明一点的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非承重外墙上开设门、窗,在承重墙上未经批准不得开门窗是其必有之义,更不得蛮横拆除承重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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