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民文华祥将电动摩托车停放于自家楼下。次日早6点50分左右,文华祥发现电动摩托车丢失并报警。民警到文华祥家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处调取监控录像,因监控设备损坏,无法确定盗窃嫌疑人案件至今未破。文华祥便将自家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丢失电动摩托车的损失。此案进入二审后,沈阳中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有义务为文华祥提供安全保障服务,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而该物业公司未能保证视频监控有效使用,未能向公安部门提供监控录像和破案线索,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完全履行了“小区实行封闭管理,设立安防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的公共秩序、预防火警、交通、治安事件的发生”的安全防范义务,故该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沈阳中院二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文华祥电动摩托车价格4200元的30%即1260元。审理此案的法官称,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是物业服务的一项重要义务,物业公司应当尽必要的安保和注意义务,在园区内发生盗窃等治安案件时应当协助业主到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提供破案线索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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