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聘用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老人,发生工伤怎么处理?
时间:2022.03.14
张大爷生于1954年,2016年张大爷在家附近的甲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约定的聘用时间为2016年2月12日至2017年1月31日。甲物业公司每月按时为张大爷发放工资。2016年12月5日,张大爷在清扫中被甲物业公司的司机王某在倒车中不幸撞伤。2016年12月10日,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该起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大爷不负该起非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因张大爷受伤,不能再继续工作遂向甲物业公司和司机王某提出了赔偿请求。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再就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张大爷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应确认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张大爷入职物业公司时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且张大爷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那么就符合上述的“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同时张大爷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在负责清洁工作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所以,应当认定张大爷与物业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张大爷所在的物业公司并未给他缴纳工伤保险,所以张大爷应享受的工伤待遇有权向单位主张并由单位最终承担。
需要特别提出,实践中情况会与案例中所列举的情况有差别,所以还是要注意所列法条的适用条件。同时,物业公司也要做好劳动人事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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