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共行使职责!
时间:2022.03.22
法院经审理认为: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效力及于业主。原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按合同标准纳物业费。合同期限内,原告拟提高收费标准,并向全体业主书面征求意见,系协商变更合同内容的方式。在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由全体业主共同行使职责,采用多数表决的方式共同决定小区公共管理事务,合理合法。因《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费的交费时间未作约定,原告也未证实其催缴通知到达被告的时间,故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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