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费违约金一起给】拖欠停车费逾期不还,法院判返还欠款及违约金
时间:2021.07.21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件,被告甲公司向原告乙公司支付停车费71434元及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9日,甲公司、乙公司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给乙公司经营管理的停车场提供安装智能自动识别停车系统两套,甲公司享有其提供的智能停车系统软硬件范围的专有广告经营权。对于停车场收取的停车费,如车主通过线上平台支付的,甲公司按 T+1模式向乙公司进行结算(即当日结算,次日到账),若甲公司未按约支付乙公司停车费,每迟延一日按未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支付停车费至2019年9月26日,2019年10月15日起,停车场终止使用上述智能自动识别停车系统。2019年12月17日,经双方对账,甲公司尚欠乙公司停车费累计71434元未支付。经乙公司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甲公司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作协议恪守履行双方义务,现甲公司违约,甲公司依法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故法院对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停车费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鉴于乙公司向甲公司收取的停车费是累计计算,且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高于法律规定,超过实际损失,法院依法对违约金的计算予以调整按年利率6%计算。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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