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起诉业主要求支付违约金,能否得到支持?
时间:2020.08.26
物业公司起诉业主要求支付违约金,能否得到支持?
案情简介
某小区业主林某长期拒缴物业费,被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欠缴物业费、水电公摊费,以及按照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一交纳违约金。被告业主林某称拖欠物业费是事实,但欠缴物业费是因为小区物业公司卫生做的不好,而且小区安保人员不足。故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为此,原告若存在物业服务不到位或者侵犯业主权益的情形,业主可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不应以拒绝交纳物业费及公摊水电费予以对抗。原告主张以当月欠物业费为计算基数,按照1‰计算支付违约金至付清物业服务费日止,明显高于实际损失,本院予以调整为以逾期支付的物业服务费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物业服务费日止。
法眼观点
不同法院法官对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主张的违约金认定结果、标准皆有不同。法院会从合同是否约定有违约金条款、被告欠缴物业费的主观原因是否为恶意、物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过高、是否超过实际损失等综合考虑,然后在法官自由裁量权允许的范围内,决定是否支持物业公司的违约金诉求以及违约金的数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不超过欠缴物业费本金的30%。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很多物业公司以及业主应当注意违约金与滞纳金概念的区分,滞纳金为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措施,并非民事主体可以主张。故在合同约定违约处罚时应当书明违约金而非滞纳金。
来源:济南法眼法律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