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思考下|非住宅用房是否应当缴存专项维修资金?
时间:2020.08.26
来思考下|非住宅用房是否应当缴存专项维修资金?
案情简介
2015年底,原告郑某与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某广场C幢1单元516室非住宅用房,某广场C幢有多户业主且设有电梯。2018年6月11日,被告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出具某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以每平方米90元的价格收取原告所有的涉案房屋某广场C幢1单元516室的专项维修资金。原告认为其所购买房屋是非住宅房,不应交纳住宅房专项维修资金,某住建局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违法,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某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某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第六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为依据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遂上诉至中院。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
法眼观点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本案中郑某以其房屋为非住宅房为由要求不交专项维修资金于法无据,也对同一小区的其他业主不公平。
来源:济南法眼法律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