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主张对小区物业进行自治管理是否有法律依据?
时间:2020.08.20
业主委员会主张对小区物业进行自治管理是否有法律依据?
案情简介
XX业委会的成立进行了相关备案。XX业委会起诉称A物业物业管理存在保安员少,业主车辆被砸、划伤,蚊虫滋生,绿化、卫生差,发生恶性事件,又未经批准和业主同意强行涨价,车位及车辆进出收费未归还业委会等情况,以此为诉讼事实理由并以通过组织业主讨论、投票等方式取得的决议作为证据,主张请求终止与A物业的物业管理关系,A物业退出对小区管理,并主张返还A物业占用的小区物业、小区建筑资料和已收取的车辆管理费,实行自治管理。A物业不认可XX业委会诉指的各种事实,并根据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及B市的《B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指出业委会不具有物业自治管理资格。双方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未达成一致意见,XX业委会将A物业诉至法院,要求物业退出小区,进行自治管理。
问:业主委员会主张对小区物业进行自治管理是否有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不具有物业自治管理资格,驳回XX业主委员会的起诉,二审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可以对小区物业进行自治管理,支持了XX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法眼观点
《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依据以上两条法律规定,对于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要求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却没有对物业自治的资格要求。业主委员会经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授权可以对小区物业进行自治管理。
来源:济南法眼法律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