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物业”第八十三期)开发商承诺的免交物业费还有效吗
时间:2013.11.22
开发商承诺的免交物业费还有效吗
本报“法眼看物业”栏目上期接听电话36个,有37名读者登录微博,本期解答购房免交物业费的相关问题。
历城区林先生来电咨询:我购买商品房时,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承诺,购买两室者送两年物业服务费,购三室者送三年物业服务费。2011年5月我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合同约定在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小区由开发商或其指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物业服务并免收两年的物业服务费。2012年10月我入住该小区,从入住之日起由开发商提供物业服务,并按照承诺的约定免收物业服务费用。2012年11月,某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从2013年1月1日起,该物业进驻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要求小区业主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月支付物业服务费,请问:我还需要交纳物业服务费吗?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答复: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承诺购房时免交物业服务费,仅对开发企业与业主有约束力。某物业服务企业虽然是开发企业聘请的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但是其与开发企业并非同一民事主体,开发企业的承诺对该物业服务企业不具有约束力;除非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此予以明确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依照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应当支付物业服务费。林先生就开发企业未能履行承诺的违约行为可另寻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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