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物业”第七十八期):前期物业合同忽视业主利益咋办
时间:2013.09.04 来源:市物协
本报“法眼看物业”栏目上期接听电话36个,有36名读者登录微博,本期解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问题。
历下区杨先生来电咨询:我是某小区的业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是建设单位制定的,其内容有忽视业主利益的条款。请问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时如何监督建设单位并同时兼顾广大业主的利益?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答复:从开始出售物业到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之间存在一个时间差。这段时间建设单位仍拥有较多的所有权比例,因而对物业的管理不由业主来行使,而由建设单位与其聘任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是建设单位制定的,适用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及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因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都是建设单位制定的,在制定过程中,难免存在着忽视业主利益、保护建设单位利益的内容,因此相关法规要求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实行备案制度,即向物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的目的是便于监督。通过备案,物业主管部门发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有侵犯业主权利的情况,可以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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