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物业”第七十六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物业时有哪些禁止行为
时间:2013.08.16 来源:付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物业时有哪些禁止行为
王先生来电再咨询:我是小区的业主,去年在新房子进行装修时由于损害了房屋的公用部位,结果物业公司没收了我的装修押金;今年我把房子变更为经营性用房,物业公司又告知我需要依法办理手续,并经利害关系人同意。我想了解一下,在我们使用物业时还有哪些禁止行为?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中应当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如城乡规划法、发地产管理法、消防法、环境保护法以及有关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所以在使用物业时并不是任意为之,存在以下几种禁止行为:(1)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装饰装修是业主的权利,但是不能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对于违反规划法规、城市容貌标准乱搭乱建以及私开门窗的行为,规划行政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3)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如业主不得擅自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等。(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如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利害关系人同意。(5)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或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6)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和消防设施设备的安全,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停车,挪用或者破坏消防设施。(7)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以上几种行为是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物业时的注意行为。
搜索
济南市智慧物业
管理服务平台
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物业人才库
技能大赛光荣榜
Copyright©2021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00408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