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物业”第七十五期)超资质经营能拒交物业费吗?
时间:2013.07.19 来源:付
超资质经营能拒交物业费吗?
本报“法眼看物业”栏目上期接听电话28个,有38名读者登录微博,本期解答物业资质与物业费的相关问题。
市中区周先生来电咨询:我是某广场4栋的业主,该广场为商住楼。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于2012年1月1日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该物业公司持有的资质证书等级为三级。2013年3月物业公司才取得二级资质。物业公司按照每平方米4.2元收取物业费的标准得到区物价部门批准后,曾在小区信息栏中予以公示过。现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因物业资质与管理面积不符,我拒缴物业费,物业将我诉至法院。请问超资质经营能拒交物业费吗?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答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持有资质证书登记为三级,管理的物业超出了20万平方米,违反了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但这属于部门规章,而不属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的法规。此部门规章不影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开发建设单位所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效力,周先生有义务按照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同时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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