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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物业”第七十四期)物业管理用房应归谁所有?

时间:2013.07.15 来源:付

物业管理用房应归谁所有?

本报“法眼看物业”栏目上期接听电话28个,有38名读者登录微博,本期解答物业管理房归属问题。
    历下区王先生来电咨询:2013年4月底我们小区原来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期满,2013年5月新物业进驻,但原物业仍然占用小区东南角的物业管理用房。在交涉中我们发现原物业擅自改变了这处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将其出租。请问:这处物业管理用房应归谁所有?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答复:《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第七十三条同时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对物业管理用房依法享有所有权,业主对小区内物业管理用房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用房只是享有使用权,而且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如果要改变用途则必须经过小区业主大会的同意。王先生所在小区原物业在物业合同终止时应将物业管理用房交还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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