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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物业”第七十三期)保安伤人 物业是否担责?

时间:2013.07.05 来源:市物协

保安伤人 物业是否担责?

 

本报“法眼看物业”栏目上期接听电话37个,有48名读者登录微博,本期解答物业保安伤人的责任问题。
    槐荫区马先生来电再咨询:2013年5月我在小区散步时与正在执勤的保安发生争执,保安将我的眼部、鼻部打伤,事后我找到物业公司协商,物业公司认为伤人事件是保安个人行为与物业无关,由保安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物业服务企业对所聘用保安伤人事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答复:若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采取了不正当行为是职务行为,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也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与“执行工作任务”有关。工作人员是按照用人单位的授权或者指示进行工作。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即使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用人单位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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