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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物业”第六十七期)与物业签订车位转让协议有效吗?

时间:2013.04.11 来源:付

与物业签订车位转让协议有效吗?

 

本报“法眼看物业”栏目上周接听电话35个,有43名读者登录微博,本期解答小区停车位转让协议问题。
    市中区颜女士来电咨询:我和小区物业签订了《车位转让协议书》,物业将位于该小区D栋的地面停车位出售给了我,车位总价8万元。该停车位位于该小区D栋的地面通行道上,是由小区物业改造建成。请问:我和物业签订的车位转让协议有效吗?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答复:地面通行道是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共有物业,依法应当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在未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的情况下无权擅自占用和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道路,无权擅自变更地面通行道的用途,更无权对该停车位进行处理,因而物业与颜某签订的转让停车位的《转让协议书》为无效合同,应当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来处理,颜女士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返还收取的停车位转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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