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物业”第六十八期)开发商免物业服务费的承诺有效吗?
时间:2013.04.18 来源:付
开发商免物业服务费的承诺有效吗?
本报“法眼看物业”栏目上周接听电话32个,有38名读者登录微博,本期解答开发商是否可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赠送物业服务费的问题。
天桥区邓先生来电咨询:2010年5月我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业主入住后可免交两年的物业服务费。2010年6月份开发商通过招投标选聘了一家物业公司并签订了《前期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自2012年初小区交房后业主一直未交物业费,最近收到物业催缴单要求交物业费,否则就去法院起诉。请问:购房合同中免除两年物业费的约定还有效吗?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答复:
收取物业管理费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根据《前期物业委托服务合同》的约定,是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后所享有的权利。因此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权利人不是开发商,而是物业服务企业。另一方面,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作为业主的义务。在业主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约定开发商赠送两年的物业服务费,而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是各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开发商无权在未经物业服务企业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作出业主免交物业管理费的承诺。如果开发商与业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由开发商履行交纳一定期限的物业管理费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接受该合同权利,则可以向开发商直接追索业主未交纳的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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