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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物业”第六十四期)小区车库只买卖不出租合法吗?

时间:2013.03.07 来源:市物协

小区车库只买卖不出租合法吗?

本报“法眼看物业”栏目上周接听电话32个,有37名读者登录微博。本期解答小区车库问题。
    历下区王先生来电咨询:我是小区业主,我们小区的车库建成后,建设单位只允许对车库进行买卖,不允许业主租赁车库,请问:建设单位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答复:车库不像其他产品,消费者没有广泛的选择余地,业主的停车需求只能通过购买或者租用本物业管理区域车库来解决,建设单位对于车库只售不租的行为侵害了业主的选择权,因此这是《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禁止的。为避免出现建设单位随意抬高车库租赁价格,达到变相不出租的目的,也为保证车库租赁价格控制在合理价位,《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车库租赁费的标准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确定。这里的有关部门发布应当是物价部门会同物业管理或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确定标准后发布。另外,为进一步保障业主对车库的需要,也为保护建设单位作为产权人的收益权,《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允许建设单位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将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但对出租行为进行了限制,规定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当租赁合同期限到期后,续租需要与业主新增停车需要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满足业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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