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物业”第五十六期)健身队早上扰民物业可否制止?
时间:2012.11.21 来源:市物协
健身队早上扰民物业可否制止?
本报“法眼看物业”栏目上周接听电话45个,有65名读者登录微博。本期解答物业服务遇到的扰民问题。
历下区刘先生来电咨询:我们小区有一支老年健身队,每天早上6点就在小区楼下播放音乐健身,吵得我们无法入睡,请问我们能要求物业公司制止这种行为吗?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答复:目前物业管理费的构成主要包括垃圾清运费、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化粪便费、小区公用设备维修费以及公共照明的电费、电梯运行费等。从前述物业管理费用的构成,可以看出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范围主要是对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而业主之间最为常见的纠纷是相邻权纠纷,如正常通风、通行、采光、噪音等纠纷。业主常常将责任推向物业公司,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或制止侵害等。但是物业公司对于业主的相邻权纠纷不一定负有法律责任。理由如下:1.受害业主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房屋毗邻的情况;2.物业公司并非侵害业主权益的直接责任人。因此,受害业主不能以相邻为由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管理职责。只有在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存在合同约定或物业公司处于特殊情境下而负有约定或者法定的义务时,物业公司才对业主之间的相邻权纠纷负有管理的职责。对于刘先生遇到的问题,物业公司可以进行劝说,但没有强行制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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