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物业”第五十五期)开发商违约业主能拒缴物业费吗?
时间:2012.11.07 来源:市物协
开发商违约 业主能拒缴物业费吗?
本报“法眼看物业”栏目上周接听电话37个,有39名读者登录微博。本期解答前期物业费问题。
历下区某小区马先生来电咨询:我是小区业主,我们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就是开发商本身,开发商违约逾期交房,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还需要缴纳物业费吗?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答复:物业服务与房屋买卖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开发商在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并不能构成业主迟交、拒交前期物业服务费的理由。当出售房屋的开发商与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是同一法人时,其与业主之间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其是开发商的身份,与购房者形成了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房屋交付购房者使用后,购房者成为业主,其以物业服务企业的身份与业主形成物业服务法律关系。主体相同,身份不同,法律关系不同。
开发商违反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业主可以根据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要求其履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缴纳前期物业服务费是业主基于作为开发商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等而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只要物业服务企业在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没有违反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业主就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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