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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物业”第五十四期)房东与租客不交物业费谁担责?

时间:2012.11.01 来源:市物协

房东与租客不交物业费谁担责? 
 

本报“法眼看物业”栏目上周接听电话46个,有57名读者登录微博。本期解答房东与租客的物业费问题。
    槐荫区马先生来电咨询:其公司是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小区业主王某自收房后就将房屋出租给张某,此后就一直拖欠物业费,多次催交,王某拒绝交纳,理由是根据其与张某的约定,由张某负责交纳物业费,而张某则声称自己不是房屋的业主不应负责交纳物业费。请问,公司应当向谁主张物业费?”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答复:本案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比较常见。租客不交物业费,房东又称物业费已约定由承租人交纳,两方互相推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物业公司为了保障及时收取物业费,在房东与租客互相推诿收费无门的情况下,可选择要求房东即业主承担物业费的连带责任。建议物业公司遇到类似的情况时,可先对物业使用人进行书面催交,如果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或者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仍拒绝交纳的,物业公司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物业使用人张某支付欠交的物业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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