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物业”第五十二期)这个《物业服务合同》有效吗?
时间:2012.10.10 来源:市物协
这个《物业服务合同》有效吗?
本报“法眼看物业”栏目上周接听电话38个,有26名读者登录微博。本期解答《物业服务合同》效力的相关问题。
历下区某小区刘先生来电咨询:我是小区业主,我们小区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就与某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了新的《物业服务合同》,请问这个《物业服务合同》有效吗?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答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系业主大会的职责。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不具有独立的人格,业主委员会作为大会的执行机构可行使业主大会的各项权利,也可以自身名义直接对外实施行为,但在业主委员会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时,其自身并不是这项法律行为的承担者。
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未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况下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已经构成越权,其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合同应为无效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由于物业服务企业已经向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也实际接受物业服务,而物业服务在客观上又无法返还,因此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一定的费用以折价补偿其因提供物业服务而发生的成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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