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小区临时停电,某楼部分业主被困电梯间,不是负责该楼的保安员赶来救人,却跌进了深达5米的电梯通道,导致左腿骨折及身体多处挫裂伤。目前,伤者就受伤是否属工伤与所在物业管理公司争执不下,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怎么办。
[案例分析]
如何认定该保安员是否工伤,目前的法规依据主要是1996年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其中第八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但是,本案例的争议是在该保安员的行为究竟是属于该规定中第二、六种情形,还是属于擅自离岗。案例的实际情形是:今年2月21日,该保安员在公司所辖的楼值早班,上午10时,他突然听到同事拿着对讲机在T3楼大堂前大声说:“三期这边停电了,T3、T4电梯里都困了很多人。”他立即赶到出事地点协助解困。到了T3楼大堂约莫3分钟后,电工和同事从T3楼大堂出来,快速向T4楼走去。该保安员亦向T4楼走去。当他走进T4楼大门口时,电工正与同事往外走。事情就在此时发生了,该保安员说:“当时我们相互没有说话,我见T4楼一楼靠里面那部电梯门开着,也没有警示牌,我以为电梯正落在一楼,所以一脚踏了进去,(无电梯)就这样掉到了负一楼(上下距离在5米左右)。” 出事后,该保安员被送进了红十字会医院,临床诊断为左股骨骨折、头面外部、左颧部、左耳廓后部、头顶部挫裂伤。医疗费共花去3.2万余元,但公司只支付了2.5万元就不管了,至今不愿为其办理出院手续,使他垫付的医疗费,差欠的误工费及相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从上述情况看,该保安员的行为应属于擅自离岗行为。因为,一般来说,各物业管理公司在管理制度中,尤其是保安部门的管理规范中,都制定有紧急情况处理程序,要求保安人员要各司其职,坚守岗位。解困救人对于小区的保安员来说是责无旁贷的事。但是该保安员的职责是守护好T1楼的安全,出事现场已有专人在场了,也没有人通知其前去解困救人,在公司未要其协助解困的情况下私自前往,完全是擅自离岗的行为。据此,物业管理公司不能认定其为工伤。
[处理方法]
物业管理公司首先应调查电梯门前是否放置警示牌。该案例经调查已证实物业管理公司改造人员已按要求停电时在电梯门口置放了警示牌,故不存在失职过失,不考虑工伤因素,也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出事后,物业管理公司将该保安员送院救治,并支付了医疗费用,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行为,而并非理亏的表示。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应坚持原则,按国家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对于该保安员的行为从精神可以给予一定的肯定,但从管理的角度还要指出这种擅自离岗的危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另外,还要借此事对员工队伍加强岗位责任教育,提高管理水平。
[相关法规制度]
1.《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 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 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各地应当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第八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犯罪或违法;
(二)自杀或自残;
(三)斗殴;
(四)酗酒;
(五)蓄意违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没有可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待遇申请。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经企业签字后报送。企业不签字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申请。
第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七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
认定工伤应当根据以下资料:
(一)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二)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院治疗的,由企业医生开具工伤诊断书;
(三)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根据职工的申请进行调查的工伤报告。
工伤认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企业。
第十二条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其亲属或者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认定因工死亡。
……
2.《紧急停电处置方案》
一、通知总机、安保值班室,由总机报总值班、配电间、保安部组织力量。
二、供电未恢复之前,各部门应按预案规定执行,坚守岗位,确保本部位安全。
三、餐厅服务员稳定用餐客人情绪,定台看管客人物品。
四、客房服务员稳定住宿客人情绪。维护通道秩序。
五、前厅等工作人员稳定客人情绪,维护好正常秩序保证通道畅通。
六、巡逻安保员应立即到财务、帐台、商场等重要部位,确保部位安全。
七、保安部人员应保持高度警惕,严防不法分子趁机破坏。
八、恢复供电后,保安部将情况通报总值班,并作好记录。
3.《紧急事故处理方案》
……
5.水浸处理程序
(1)当值各岗保安员如发现大厦范围内水浸,应立即将出事地点和情况报告主管,同时尽快采用就近的防水设施保护好受浸楼层各电梯口,以免电梯受损。
(2)当值班长接报后应立即赶到现场查看情况,组织抢险。
(3)设法查明浸水原因,并采取有效的阻截措施。如水浸是来自大厦外的暴雨洪水,应当在各低于水位的出入口使用备用拦水闸板和沙包;如水浸是来自市政地下水反溢,应当暂时将反溢的地下水道能往大厦的入口封闭,并用排水水泵将大厦的积水抽排出大厦外;如水浸来自大厦机管设施的损坏或故障,应当先关闭控制有关故障部位的水掣或供水泵。
(4)组织当值人员根据水浸情况,协同维修部采取有效措施,如将电梯开高离开受浸范围、关闭受浸区域的电掣、在水漫延的通道上摆放拦水沙包、疏通排水渠、开启排水泵、用吸水机等,尽可能减少水浸所致的损失。
(5)水浸排除后,立即通知清洁员清除积水并清理现场环境,通知维修部查明故障原因,修复受损的设施,尽快恢复大厦的正常运作。
6.停电事故的处理程序
(1)接通知大厦将在短时间内停电,应在停电前10分钟,用紧急广播通知用户。维修部安排电梯工,提前将电梯停在大厦首层;管理部派管理员提前10分钟到达电梯厅维持秩序,阻止客人使用电梯,以免停电期间有客人困梯。
(2)未预知的情况下大厦突然发生停电,立即联系维修部,尽快采取措施恢复供电。
(3)使用紧急照明,保证公共地方及主要通道的照明。
(4)派保安员到各主要电梯厅及大厦出入口维护秩序。
(5)监控中心和巡楼保安员密切注视大厦各楼层,以防有人趁机制造治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