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物业”第五十一期)改变公用设施功能,租金收益归谁
时间:2012.09.28 来源:市物协
改变公用设施功能,租金收益归谁
本报“法眼看物业”栏目上周接听电话48个,有56名读者登录微博。本期解答公用设施利益的相关问题。
市中区某小区胡先生来电咨询:
我是小区业主,我们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擅自将建筑区划内公用设施变更为商业用途用于出租牟利,请问这部分租金的收益如何处理?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答复:全体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公用设施享有共同使用的权利,这种权利在法律上界定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既然建筑区划内的公用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那么无论是建筑物的开发商,还是建筑物的物业服务企业,都无权在未经建筑区域内业主表决同意的情况下变更公用设施的使用功能。
物业公司擅自将公用设施变更为商业用途用于出租牟利的这一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业主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因违法行为获得的租金收益属于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第1款的规定,此处的租金收益应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