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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物业”第五十期)业主家中被盗物业是否担责

时间:2012.09.20 来源:市物协

业主家中被盗物业是否担责 

本报“法眼看物业”栏目上周接听电话39个,有46名读者登录微博。本期解答业主家中被盗相关问题。
    某小区居民马先生来电咨询:我是小区业主,最近小区连续发生业主家中被盗事件,损失惨重,请问家中被盗,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吗?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答复: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主要是维修、养护房屋以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维护小区内的公共秩序等。《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也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住宅内的财产被盗并不承担责任。
    因此认定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就在于,物业服务企业在进行物业服务时,在安保措施和防范工作方面存不存在疏忽和过失,是否尽到了管理、保障义务。如果上述责任都尽到,则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案外人犯罪行为所致损害结果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眼看物业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协办微博:济南物业法律在线http://weibo.com/2242161763
咨询电话:8987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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