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物业”第四十五期)房屋易主,拖欠的物业费谁来付
时间:2012.08.01 来源:市物协
房屋易主,拖欠的物业费谁来付
市中区某小区业委会马先生来电咨询:王某是小区业主,2009年入住小区后一直未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多次催要,王某一直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交,2011年王某将房屋卖与张某,协议约定由张某负责补交拖欠部分的物业费。请问:物业公司可否要求王某、张某共同承担拖欠的物业费?原业主王某可否以与张某有协议约定为由拒绝?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答复:本案中王某与张某在协议中约定由张某负责补交拖欠的物业费,该约定为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但是该约定并没有物业公司的签章,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向第三人履行,而非债务承担的约定。因此,原业主王某不能以与张某有约定为由拒绝向物业公司交纳拖欠的物业费用。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由于物业公司与张某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因此物业公司要求王某和张某共同承担拖欠部分物业费没有法律依据,只能要求前业主王某支付,而王某在向物业公司支付该款项后可以依据协议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