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物业”第四十六期)物业公司该赔我的摩托车吗?
时间:2012.08.22 来源:市物协
物业公司该赔我的摩托车吗?
本报“法眼看物业”栏目上周接听电话37个,有65名读者登录微博。本期解答物业安全保障义务问题。
市中区某小区周先生来电咨询:
我是小区业主,我停放在小区楼梯口处的摩托车被人以捅电门锁等手段窃走。我发现后,随即向物业公司及派出所报案。我与物业公司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每月按时交纳物业费用。请问:物业公司该不该赔偿我的摩托车?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答复: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仅对小区负有安全防范义务,对物业买受人(业主)的家庭财产及其他自用财物不负保管、看管等责任。物业公司承担的安全责任大小应与其收取的物业服务费标准相适应。物业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周某没有缴纳看车费,没有看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履行双方合同约定,并有门卫值班记录、小区巡逻记录等记载证明,则应当认定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本案摩托车被盗系案外人直接侵权所致,物业公司没有过错。周先生应当向案外侵权人主张有关权利,其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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