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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物业”第三十三期)与物业公司解除合同注意啥?

时间:2012.04.13 来源:市物协

与物业公司解除合同注意啥? 
 

本报“法眼看物业”栏目上周接听电话31个,有67名读者登录微博。本期解答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的问题。
    历下区某小区业委会主任来电咨询:我是小区业委会主任,为我们小区服务的物业公司因服务不到位引发业主普遍不满,目前拟更换物业公司,问与现任物业公司解除合同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答复:重新选聘物业公司需经过招标、业主大会审议、物业交接等繁琐程序,这些都需要时间,因此,无论合同哪一方提出解除或终止物业合同,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解除或者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依据合同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应当提前六十日通知。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退出手续,并履行交接义务。包括移交保管的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移交物业服务用房;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等。其中,物业服务用房、预售代收的有关费用及物业档案本属于业主所有,合同终止后,物业公司自当将其物归原主。物业服务档案及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相关资料是开展物业服务的必须资料,也应当交由业主委员会妥当保管,以便提供给新选聘物业公司开展物业服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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