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物业”第三十二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怎样约定?
时间:2012.04.01 来源:市物协
物业服务合同内容怎样约定?
本报“法眼看物业”栏目上周接听电话29个,有59名读者登录微博。本期解答小区物业服务合同问题。
市民咨询:我是小区业委会成员,请问小区业主要亲自跟新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吗?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应当怎样约定?有无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答复: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与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选聘物业公司是业主大会的主要职权,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经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可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后果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作为业主不必亲自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条例》规定了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及公共绿化、环境卫生的维护、物业维修等账务管理等等。同时,物业服务合同还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在有关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防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作出约定。物业公司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物业主管部门备案,以便物业主管部门及时对物业服务市场实施有效的行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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