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物业”第二十五期)小区车库车位只售不租合法吗
时间:2012.02.03 来源:市物协
小区车库车位只售不租合法吗
本报“法眼看物业”栏目上周接听电话21个,有22名读者登录微博。本期解答车库、车位的使用管理问题。
市民咨询:我们是小区业主,由于小区的车库、车位售价太高,多数业主没有购买,而开发企业为实现销售目的只售不租,迫于压力部分可以租赁的车位租金被抬得很高,以至于很多业主因无力购买或租赁车库、车位而无处停车。请问对此法律有什么规定?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答复:《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规定: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车库租赁费的标准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确定。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时《条例》还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应当优先投入使用;车库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条例》所称车库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车库的性质决定了消费者没有广泛选择的余地,建设单位对车库只售不租的行为损害了业主的选择权,因此必须加以禁止。同时,《条例》规定车库租赁费的标准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确定,避免建设单位随意抬高租赁价格以达到变相不出租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