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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物业”第二十四期)物业有权禁止装修人员进小区吗

时间:2012.01.12 来源:市物协

物业有权禁止装修人员进小区吗
 
本报“法眼看物业”栏目上周接听电话27个,有36名读者登录微博。本期解答小区物业管理中装饰装修遇到的问题。
    市民咨询:我们是新入住小区的业主,在住宅装饰装修中与物业产生纠纷,请问对此法律有哪些规定?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答复:近年来,因住宅装修引发的纠纷不断出现,住宅装饰装修问题成为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持有关资料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按照规定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业主拒不办理登记、批准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本条赋予了物业服务企业一定的权力,即禁止装饰装修人员的进入。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本条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必须是按照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
    所谓装饰装修需要办理的批准手续主要有: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外观设计或私开门窗等需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或改变建筑物耐火等级、防火分区等需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设置各类广告牌匾的,要经工商、城市容貌主管部门等部门批准。
    此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还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1.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和实施期限;2.允许施工的时间;3.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4.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设施的安装要求;5.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6.装修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7.违约责任;8.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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