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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物业”第二十二期)住宅维修资金使用不当担何责

时间:2011.12.23 来源:市物协

住宅维修资金使用不当担何责
 
本报“法眼看物业”栏目上周接听电话32个,有45名读者登录微博。本期解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不当的责任问题。
    市民咨询:2007年,开发商在交房时向业主代收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未将该款项交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而是交与其下属的前期物业公司管理使用。小区业主委员会要求前期物业公司将先前收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移交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物业公司声称维修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请问: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责任?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答复:《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或未由业主大会自主管理的,商品住宅、非住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并按规定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专户。使用时一般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和更新、改造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并在物业区域明显位置公示,之后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维修资金支用申请或备案手续支取。
    本案中开发商在收取维修资金后,未将该款项移交给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而是交由其下属的物业公司管理使用,其行为本身就是违规的。而物业公司在未经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就对维修资金进行使用,并且拒绝向业主公示亦属违法行为。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37条,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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