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物业”第十二期)新小区交付配套设施应具备何条件
时间:2011.09.28 来源:市物协
新小区交付配套设施应具备何条件
应读者要求,本报“法眼看物业”栏目本期解答新建小区配套设施的交付的相关问题。
市民咨询:我刚刚买房准备入住,请问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交付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答复:《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对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应当具备的交付条件作出严格规定,不具备交付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与业主办理交房手续。因此,业主在对新建小区自有部分进行验收时应注意其交付条件:生活用水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雨水、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污排放系统,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供热管道的敷设且与相应管网连接,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消防供水、消防自动报警装置、消防车通道等共用消防设施建设;小区道路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连;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邮政、环境卫生、商业网点、物业服务和政务管理等配套建筑及设施建设;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及车库、车位的配置;住宅小区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与施工工地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