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工作通知
时间:2010.08.31 来源:市物协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 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济房政字〔2010〕40号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监管,规范物业服务市场准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2010 年9月1日开通“济南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的相关规定,结合系统建设要求,现对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变更等审批程序进行了修订,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 注册地在本市的物业服务企业申报三级(含三级暂定)资质核定、资质变更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 责受理、审核、发证;企业申报一级、二级资质核定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查并提出意见 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核定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及资 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申报三级(含三级暂定)资质核定的, 应通过“济南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同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申请三级暂定资质: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系统打印盖章); 2.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验资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并附社保办出具的员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表。 职业资格证书:国家物业管理师制度现已建立,物业资质申报条件中的职业资格证书仅指通过全国物业 管理师资格考试并依法注册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原有各类物业管理专业岗位 资格证书、培训证书等今后均不再作为物业资质审批的要件。因物业管理师制度施行时间较短, 目前对申报企 业中注册物业管理师数量暂不做要求,下同。 (二)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三级资质: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系统打印盖章); 2.营业执照;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一正两副);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并附社保办出具的员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表; 5.物业服务项目委托合同; 6.物业服务业绩材料(指物业服务项目创优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表彰情况); 7.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三、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变更 三级(含三级暂定)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因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市住房保障和房 产管理局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变更,通过“济南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提交《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变 更申报表》,同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变更申报表(系统打印盖章); 2.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5.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异地物业服务企业分支机构备案 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的,应当设立分支机构,并自分支机构工商登 记30日内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请分支机构备案,备案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将备案结果及时告 知项目所在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并接受其指导、监督;备案后的企业应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 日或发生有关变更事项后重新备案。 申请分支机构备案的企业,应通过“济南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异地物业服务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 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异地物业服务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系统打印盖章); 2.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3.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 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在分支机构从事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 复印件、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并附社保办出具的员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表; 6.已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的还应提交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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