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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0.08.12 来源:市物协

济南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济价房字[2004]167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企业: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第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管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可采用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的,也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有关内容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双方约定后也需以适当的方式向业主进行明示。
    第十一条 当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的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方式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机构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或销售。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 对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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