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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已售公房维修基金利息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0.08.12 来源:市物协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已售公房维修基金利息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房管字[2005]28号

各区房管局、各已售公房原产权单位:
    为方便购房人申请支用已售公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利息,及时修缮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障居民房屋正常使用,现就已售公房维修基金管理系统建立前支用维修基金利息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方便维修基金会计核算,保障维修基金利息定向使用,市房管局决定开发建设已售公房维修基金管理系统,系统基础数据由各已售公房原产权单位提供。各已售公房原产权单位应根据单位留存的售房资料,组织房改、财务等工作人员,按《济南市房管局关于已售公房维修基金建账工作的意见》(济房政字[2003]71号)的要求,在2005年10月30日前完成维修基金及其利息的建账工作,在与维修基金开户银行核对无误的前提下,将每套已售公房维修基金及其利息的基础数据报送市房管局。
    二、已售直管公房维修基金建账工作由各区房管局组织相关人员(房改、财务、房管),根据已售直管公房售房资料实施。应计提维修基金必须与上划市房管局售房资金专户的售房资金相对应,经市房管局财务处核准后作为维修基金管理系统的基础数据。已售直管公房维修基金明细及核对工作的完成时限为2005年11月30日。
各区房管局在做好本辖区已售直管公房建账工作的同时,还要做好辖区内已售单位自管公房维修基金建账及基础数据上报的指导工作。
    三、2005年10月30日前,各已售单位自管公房需要支用维修基金利息的,暂按下列程序申请支用:
    (一)已售公房原产权单位持维修工程预算、支用维修基金利息申请书到房管局物业处办理维修基金利息支用核准手续。支用维修基金利息申请加盖已售公房原产权单位公章后,须经维修工程所涉及的相关房屋产权人确认。
未完成按幢建账工作的,已售公房原产权单位须与维修房屋所涉及的房屋产权人,按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济南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济南市已售公房维修基金利息使用管理规定》(济房政字[2003]36号)的要求,签订使用维修基金利息协议书。
    (二)市房管局物业处核准后,出具维修基金利息使用核准通知书,并做好原始资料的保管;市房管局财务处出具资金划转委托书。
    (三)已售公房原产权单位持维修基金利息使用核准通知书和资金划转委托书到建行经七路支行办理资金转移手续。
    (四)市房管局财务处根据维修基金利息使用核准通知书及银行交易凭证做好维修基金利息的记帐及会计核算工作。
各已售公房原产权单位应做好已售公房维修基金会计核算工作。2005年10月30日后仍未完成维修基金建账及基础数据上报工作的,不得支用维修基金利息,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所需资金由原产权单位垫支。
    四、2005年11月30日前,已售直管公房支用维修基金利息暂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各区房管局接到房屋产权人报修后,应估算维修工程所涉及房屋维修基金利息余额,编制工程预算,起草支用维修基金利息申请,会同当地居民委员会组织相关房屋产权人确认,同意支用维修基金利息不足70%的,由当地居民委员会盖章确认。
    (二)各区房管局持工程预算,支用维修基金利息申请及维修房屋的维修基金利息明细到市房管局物业处办理利息支用核准手续。
    (三)市房管局物业处核准后,市房管局财务处出具转账支票,同时做好记帐及会计核算工作。
    2005年11月30日后仍未完成维修基金建账工作的,不得申请支用维修基金利息,已售直管公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所需资金由房屋所在区房管局或相关部门垫支。

                                                                                                 二00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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