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了不赔】因为没签保管合同啊
时间:2022.01.20
法院认为: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以标的物移交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田先生虽然自2002年4月起于晚间将其所有的小客车停放在物业公司管理的本市某小区内,并向其支付停车费,该车丢失当晚田先生也将该车停在小区,但该车的钥匙并未交与物业公司,始终由田先生实际保管,该车何时停放、何时开走皆由田先生自行决定,物业公司对该车出入并不能进行实际的控制,田先生并未将保管物实际交付物业公司进行保管,因此,双方之间的保管合同关系未成立;田先生未能举证证明双方之间签有保管合同。因此,双方之间无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向田先生收取的停车费,实际上是代理业主把小区内闲置车辆泊位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田先生而收取的场地使用费。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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