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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以未办理产权证为由】拒缴物业费,能否得到支持?

时间:2021.08.11

案情简介

业主刘某因欠缴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其抗辩称:原告所起诉的对象错误,我不是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条例里面有规定,房屋所有人归业主,所以我不是房屋所有者,我不是房屋的业主,我的房屋产权证没办下来,物业管理费不应由我来交。王某既是地产的法人又是物业的法人,因为地产没有办产权证,我的损失应由地产来赔偿。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与大连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书》以及被告与大连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大连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原告及小区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判决刘某支付原告物业费用。

 

律师分析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也就是说物业在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房产开发商交纳,实际交付后应由业主交纳。与是否办理产权登记无关,虽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但被告一直在此房屋居住,其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理应向原告缴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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