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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资质就无效?】业主以物业公司无资质为由认定合同无效,是否支持?

时间:2021.08.11

案情简介


业主王某以小区物业公司在签订协议时,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为,是以合同形式向业主收取物业费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关于原告提出的物业不具有物业资质问题,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并不影响案涉民事合同的成立及生效。

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1、物业资质及前期物业招投标程序均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案渉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相关行政管理性规定均不影响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效力。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规定也取消了物业费服务企业收费许可证制度、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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