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否仍应支付房屋使用费
时间:2021.03.10
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19日,XX政府因城镇化项目改造,向欧某出售位于XXXX地房屋一套。2010年12月23日,XX政府向欧某移交了案涉房屋。同日,欧某通过向XX镇财政所在银行的账户转账方式向XX政府支付完毕全部购房款并取得实际使用权。后因审批程序问题,该合同被认定无效,原告XX政府诉请被告欧某支付房屋使用费。
问: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否仍应支付房屋使用费?
法院判决
本案中,案涉房屋虽未办理法定审批手续,但该房屋物理结构完整,欧某已实际占有使用多年,并产生了收益,故案涉房屋显然具有使用价值,因合同无效,欧某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多年,客观上也给XX政府造成了房屋使用费损失,故对XX政府要求欧某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法眼观点
当事人签订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双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虽因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为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已经被确认为无效合同。但XX政府主张的房屋使用费性质实为XX政府因合同无效所产生的损失,故房屋使用费应按双方过错责任进行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