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饭后,家住江苏的张某在家附近散步,途中因内急进入绿化带中小便,因绿化带中的窨井盖无法承受其体重,张某坠入窨井受伤。1月18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原告张某自行承担50%的民事责任。
张某系江苏省海安市某镇村民,2019年8月3日晚上8时左右,张某像往常一样饭后和邻居在家附近步行锻炼。途中,张某因内急进入乡镇公路旁的绿化隔离带。当张某站在绿化带中的窨井盖上准备小便时,因窨井盖无法承受其体重忽然碎裂,张某坠入窨井受伤。
一旁的邻居见状赶紧报警,张某随后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张某系左侧胫腓骨中上段骨折,张某为此产生医疗费等损失共8万余元。
因与镇政府就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以案涉窨井盖质量不合格,镇政府未对绿化带进行隔挡等为由诉至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要求镇政府赔偿其全部损失。
法庭上,镇政府辩称,案涉道路已于2014年经竣工验收合格,窨井盖不存在质量问题;张某当时体重超200斤,其在夜间进入绿化带中小便属于主动涉险行为,且其行为不仅不文明,而且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因此,请求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另查明,事故发生于张某从家中外出后不久,事发地附近300米左右设有公厕,张某散步途中经过该公厕附近。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路段绿化隔离带存在被破坏的情形,部分植被已被严重踩踏,案涉窨井盖无法承受正常人体重,镇政府未举证证明其对案涉道路绿化隔离带及其中窨井已尽到管理职责,可以认定镇政府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一定责任。但是,原告明知绿化隔离带非人行通道且附近设有公厕,却仍进入其中小便,致使损害后果的发生,系不尊重社会规则,故对事故的发生亦具有明显过错,遂判决双方各自承担50%的民事责任,由镇政府赔偿张某各项损失41000余元。
张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司法裁判应引导民众积极尊重社会规则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张某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该案一审法官、海安法院民一庭庭长刘昌海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者为对窨井等地下设施负有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司法实践中,一般实行过错推定的方式认定管理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由于司法裁判负有引导民众积极尊重社会规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义务,故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裁判时仍应结合受害人的过错综合认定管理人的责任大小。
本案中,虽然案涉窨井处于绿化隔离带中,但这并不能免除镇政府在设计、管理该窨井时应确保该窨井盖不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任。镇政府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职责,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原告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明知绿化隔离带系禁止通行区域,夜间进入该区域存在一定危险,仍进入该绿化带中小便,其自身存在明显过错。
此外,事发地附近设有公厕。如果支持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无异于肯定其破坏绿化带、随地小便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的行为。因此,法院结合本案案情,判决双方各自承担50%的民事责任,以此引导民众尊重社会规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提醒窨井等地下设施的管理者积极履行管理职责。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