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业主撤销权纠纷
时间:2020.12.22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13日,业委会张贴《通告》,告知全体业主:龙吟水郡业委会与佳裕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于2018年6月5日到期,业委会将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重新商定物业合同条款,公开招聘物业服务企业。公开招聘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如下六条:第一条物业费每月每平米5角不变;第二条将原来的汽车停车占道管理服务费6O元降为每月每台50元;第三条将原来的电瓶车、摩托车的停车管理服务费,每月每台20元降为每月每台15元;第四条从物业公司收取的汽车占道管理服务费每月每台50元中,再提取车辆占道费每月每台10元,属业主共有资金;第五条不能聘用60岁以上人员当秩序维护人员(保安);第六条物业公司愿意积极出资维修维护小区公共部分的设施设备、道路、绿化等。召开业主大会开始时间:2018年3月1日。召开业主大会的形式:书面签字。
2018年3月16日,业委会张贴《通告》,告知全体业主。20l8年3月1日起采取书面签字形式召开的业主大会,于3月16日结束,3月17日至3月25日为补签时间。
2018年3月29日,业委会张贴《通告》,告知全体业主,业主双三分之二赞同这次业主大会的内容。
八家公司竞标龙吟水郡小区物业服务,2018年5月16日业委会公示选聘结果,鑫宇公司为中标公司,并公示5天,并告知有异议的业主向业委会反映。2O18年5月20日,业委会正式决定选聘鑫宇公司为小区物业服务。
后,业主李某起诉,要求撤销业主委员会关于与鑫宇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决议。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业主李某以业委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请求撤销业委会关于与鑫宇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决定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业委会与鑫宇公司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认为业委会与鑫宇公司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慧航观点:
从此次选聘物业企业过程看,虽然是由业委会在具体实施,但是否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及最终确定的受聘物业企业均由全体业主确定,所以业委会选聘鑫宇公司是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而不是业委会作出的决定,该选聘决议不应当被撤销。
《管理规约》第五十二条的约定固然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关于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程序和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实质程序都是遵从业主大会的决定,业主委员会在此过程中仅起到了执行作用,因此,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并非基于《管理规约》第五十二条,而是履行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执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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