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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车别乱借】车主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20.10.21

【有车别乱借】车主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20日13时55分左右,被告苏某驾驶轿车(车辆所有人为李某,车辆已投保)沿213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KXXXX处左转欲进入通往锦秀佳宴道路时,恰遇被告戴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载赵某)沿213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而来,因两车避让不及发生碰撞,致载货摩托车乘客赵某受轻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经A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苏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赵某无责任。经查,双方车辆均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摩托车经检验制动系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某即到A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三方就医药费和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在知道轿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情况下出借给被告苏某,虽已告知使用人被告苏某,但未采取预防措施,故其对由于该机动车缺陷而造成的事故具有过错,应对被告苏某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本案中原告赵某某的损失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限额的部分本院根据过错程度及本案具体情况,确定由被告苏某、李某连带承担70%,被告戴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对被告戴某承担的部分,原告表示放弃,本院予以支持。
 
法眼观点
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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