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致业主财产受损,起诉物业公司赔偿败诉!
时间:2020.09.16
自然灾害致业主财产受损,起诉物业公司赔偿败诉!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初,某市连续多日降雨。2019年8月4日晚,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A物业公司组织人员在其管理的小区地下室入口处放置防汛沙袋,降雨最终造成该小区地下室进水受淹。降雨停止后,A物业公司组织人员抽取地下室的积水,并对受淹区域进行消杀。本次灾害事故中,王某存放在小区地下室中的物品被水浸泡。事后王某多次找A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协商未果,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法院是否会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A物业公司提供的照片所示,降雨时市政排水设施出现倒灌,无法正常排水,从而影响了小区的排水,最终造成地下室进水受淹。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本次地下室受淹并非A物业公司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所能克服避免。暴雨灾害后,政府部门调集各方力量抢险救灾,A物业公司亦配合相关部门对该小区受淹区域进行抽水抢险。综上,根据本案客观情况和现有证据,王某主张A物业公司存在违约事实的理由不能成立,故本院不予采纳。而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行存放在由自己管理的地下储物间内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此次受灾前,本区已连续多日降雨,且区气象台适时发布了暴雨红色预警,王某对雨情知晓或应当知晓,但并未采取妥善措施防止所存放的物品受淹,对因此产生的损害后果应当自行负担。故对王某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眼观点
物业公司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但不意味着物业公司对业主的个人财产负有保管义务,业主自身应当妥善保管其个人财产。小区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业主物品受损的,物业公司在尽到其物业服务义务后,仍不能避免损害后果的,物业公司并不存在违约事实或侵权事实,无需为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