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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物业”第四十八期)业委会作出违规决定怎么办?

时间:2012.09.05 来源:市物协

业委会作出违规决定怎么办? 
 

本报“法眼看物业”栏目上周接听电话38个,有49名读者登录微博。本期解答业主委员会决定遇到的问题。
    某小区刘先生来电咨询:我们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了一个决定,我认为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请问: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答复:实践中有不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如业主大会作出的由不符合任职资格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决定,业主大会作出的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决定,业主委员会不经业主大会直接作出的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等,对于此类行为,由于本身违法而失去了其行为的正当性,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可以由物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至于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究竟采用哪一种处理方式,由物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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