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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物业”第十九期)维修资金如何结算、补交

时间:2011.11.30 来源:市物协

维修资金如何结算、补交
 
本报“法眼看物业”栏目上周接听电话39个,有51名读者登录微博。本期解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问题。
    市民咨询:我们居住的小区刚刚成立业主委员会,请问,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后的维修资金应如何管理?业主大会维修资金专户如何结算?维修资金如何补交?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答复:业主大会成立前或未由业主大会自主管理的,商品住宅、非住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并按规定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专户。该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置,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在当地街道办事处监督下召开业主大会,按照规定程序讨论决定是否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经讨论决定授权业主委员会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备齐相关资料,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专户备案和资金移交手续后可对维修资金进行管理。
    业主大会维修资金专户应通过转账支付的方式结算,不得支取现金,并接受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监督。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受让人应持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商品住宅、非住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的,该房屋的业主须及时续交,续交后的维修资金余额应不少于首期交存额。已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幢提取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该楼业主应及时补交,交存标准为20元/平米。房屋灭失的按规定应返还维修资金: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返还业主;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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